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的形成,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作假行为包括论文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具体如下: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等作假情形,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位论文中出现观点剽窃、数据抄袭、文字抄袭等作假行为的,对于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取消其学位授予申请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者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学校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致使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对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3次及以上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相关负责人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或接到举报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调查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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